原文網址:性別詮釋
2014年,施明德於世界人權日與數名性別者召開記者會,批評內政部以行政命令規定跨性別者變更性別登記必須完成「變性手術」,形同「活摘器官」,要求內政部立即改正,撤銷該行政命令。另一團體台灣TG蝶園於同日發出聲明,不應以聳動的「活摘器官」將變性手術窄化為政府對跨性別者施加的酷刑。然而,回顧台灣變性手術「合法化」的歷史,台灣變性手術從「不合法」到「合法」的過程,並非是政府在法律上單方面的強制規定,而是有變性需求的民眾與醫療體制攜手合作,才漸漸地產生「約定俗成」的法令。
批評與爭議的開端
2014年,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12月24日世界人權日與數名性別者召開記者會,批評內政部以行政命令規定跨性別者變更性別登記必須完成「變性手術」,剝奪跨性別者的人性尊嚴且侵犯人權,形同「活摘器官」,施明德強調,立法院2009年通過人權兩公約,性別認同屬於人權、人格尊嚴不能用法令剝奪,要求內政部立即改正,撤銷該行政命令。
並不是政府強加,而是跨性別的爭取
對此,另一團體台灣TG蝶園於同日發出聲明,指出變性手術並非政府強制性規定,而是跨性別者在二元性別制度中能稍微喘息,獲得安穩的手段,不應以聳動的「活摘器官」將變性手術窄化為政府對跨性別者施加的酷刑。台灣TG蝶園認為「強制手術」的問題不在「手術」,而在「強制」,「性別認同」是每個人的主觀認定,戶政單位應「無條件」申請更改性別身份。
台灣變性的合法化
回顧台灣變性手術「合法化」的歷史,1953年台南軍人謝尖順因腹痛於國軍意願就醫,被發現性特徵模糊,前後經過四次手術順利變成女性。在當時,若是一個人的生理性徵被確診為「陰陽人」,便能以合法手術變性,甚至醫生跟社會都會規勸應盡快接受矯正,以免「不男不女」的狀態錯失「幸福人生」。1975年,中部一位女性運動員於《聯合報》投刊,她從小就發現自己男性化的傾向都與別人不同,懇求藉由手術來變成男性,然而當時除了陰陽人,並無正常生理特徵手術變性的前例,也無法律依據可循,院方因此婉拒。
直到1988年,北榮醫院終於決定在法令「模擬兩可」的情況下,替評估五年的男變女「小葉」進行手術。由此可見,台灣變性手術從「不合法」到「合法」的過程,並非是政府在法律上單方面的強制規定,而是有變性需求的民眾苦於原生性別無法適應社會,投登報紙引發輿論,並與醫療體制攜手合作,才漸漸地產生「約定俗成」的法令。
法令規範的需求要件
從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規定中,明確記載了女性變更為男性的曲球要件: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而男性變更為女性的需求要件則是: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